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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17日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建鄴區安裝工程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建鄴區安裝工程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物業與業主的主要矛盾在利益,化解矛盾在制度】
最近物業與業主的矛盾一直糾纏不清。物業嫌費用低,服務質量難以與費用匹配;業主埋怨物業失職,服務質量差,不愿交物業費。
解決的出路在哪里?當前要著重解決兩個問題,以點帶面,逐步把矛盾的結點解開。
第一個問題,政府管理機構制定較為詳細,便于操作的《物業管理實施細則》。把物業進入的程序、物業的服務范圍和職責標準、物業收費價格、糾紛處理程序以及違反規定的罰責;調解程序和業主的責任、權利、義務等解釋清楚,廣泛宣傳,促使物業和業主清楚政策,減少猜疑,化解矛盾,按規執行。
第二個問題。組建以社區、政府、司法、公安參與的社區矛盾調處機構。街道辦事處負總責,建立常設小組,負責糾紛的協調、調解和物業公司招投標組織工作。把當前亂哄哄的矛盾糾紛,有的放矢,因勢力導的加以解決。
物業與業主的矛盾,這是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由于物業和業主都沒有完全執行物業管理條例,所以矛盾激化。例如物業要維護養護公共區域的設施設備,維護小區秩序,就要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小區,進小區業主要刷卡,即為業主安全著想,又可降低人為對設施的磨損和損壞,外人要登記,業主認為麻煩,干涉人身自由。樓道,消防通道,禁止堆敢放雜物、和停放車輛,物業完全的執行消防規定如要求,但業主認為物業侵犯了業主的權力。小區類似的問題很多,小區是全體業主的,物業依據合同和國家相關規定,向業主提供服務。物業管成了侵權,不管還真成了不作為了。這兩種情況、業主都可以做為借口不交費。這些問題,并不能代表全體業主,就是業主與全體業主的概念模糊,弄的各個小區矛盾激化。各個小區亂就亂在少數業主別有用心,或一己私利,扇動對物業的不滿情緒,最有號召力的詞句,就是物業不作為。根本原因,個別業主不交費,還想占點便宜,爭點實惠。有的小區,趕走物業跳的最歡的業主,也是逃費最多的。業委會開始自管,同樣還是這些業主,還是同樣的理由,服務不到位。還是同樣的做法,不交費,業委會不干了還是這些業主,搶占物業配房,便賣物業存留財產,搶占車位,安裝車位鎖。后來有個老黨員、老干部受社區指派找人外運垃圾,及清掃院子每戶一個月不到十元錢,還是那些業主不交費,對出義務工的熱心人仍能說出,服務好了,我能不交費嗎?這就是我原居住過的小區情況。物業對待不交費的業主,沒啥好辦法,虧損扭轉不了,物業換個地方照常掙錢。業主自治自管對以各種理由不交費的業主,也沒好辦法,最后不管了,不干了。上面說的老干部,本來義務幫忙,人家把帳目及時公布,明明白白,但支付運垃圾掃院子的人員工資總要大家出吧,不交錢的人還是不交,大家有啥辦法。業主拒交費,對小區,對全體業主是好是壞。很多小區業主沒有經歷過,那就會在不遠的將來,事實會告訴你拒交費會給小區帶來什么結果。
業主和物業糾紛,已經成為很正常,很普遍的現象,甚至很多事情說是“糾紛”就不能來表示兩者之間的矛盾程度。
物業公司本是服務業主的,本是共同體,為什么會和業主如此對立呢?利益!——利益二字是根源。前期地產商把房子賣給業主,把小區管理權交給物業公司,物業公司成了名副其實的小區管理者,有經濟,有組織,有保安,……。
剛交房的一段時間業主比較松散,業主大會很難召開,業主委員會不能成立,小區所有權主體缺位,物業公司在缺乏監督的情況下肆意剝奪,侵吞業主權益。
業主和前期物業公司的矛盾不可調和,一方面業主想要回屬于自己的權益,物業公司則和共同利益群體守護既得利益。
如何處理糾紛呢?最有效最根本的辦法就是依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簽訂合同。來監督物業,選聘新物業。代表業主利益行使業主賦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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