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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人防工程后期誰來維修建筑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人防工程后期誰來維修建筑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不知道這個維權是啥意思?
一個小區是否要建人防車位,建多少,早在小區開發立項之初就已規定。不然也不會通過規劃審批。
在小區的規劃審批中,人防車位的數量是明確的,在銷售房屋時,銷售案場都會有明確的公示文件。
一般來說,小區的人防車位是分兩種。一種是國家擁有產權,國家擁有處分權,管理收益權。
另外一種車位,國家也擁有名義產權,但是因為是開發商投資,所以開發商有管理收益權,前提條件是一旦遇到戰時,國家無條件征用。另外一個條件是,開發商必須做好人防工程的日常維修保養。
最近在江蘇各地出差,筆者無意中了解到了,各地人防辦對于人防車位的不同管理政策。
比如說在南通,當地小區物業如果要出租人防車位,物業需要與人防辦簽訂協議,協議的內容大致是:人防辦要收取停車費,也就是車位使用費,物業只能收管理費。租用人防車位還有規定,租期限定是一年。
這一類就是明顯屬于國家產權的人防車位,如果人防辦收取了車位使用費,那么毫無疑問,人防車位(空間)的建筑及人防設施維修成本就由人防辦承擔。
比如說在南京,以筆者曾經管理過的項目舉例。當地的人防辦就沒有南通那種管理要求,人防車位就委托物業公司代為出租管理,也不收取車位使用費,當然,以后的人防車位(空間)建筑及人防設施維護就由物業公司承擔。
同樣的,屬于開發公司投資并獲取收益的那一部分人防車位,開發公司如收取了車位租金,那么就有責任承擔人防空間建筑及設施的維修開支。
首先,人防車位是屬于小區公共配套工程。在規劃審批時已經確定了它的面積,同時,地下人防設施面積是不計入容積率的。根據《人民防空法》地下車位不屬于業主也不屬于開發商他屬于國家?!度嗣穹揽辗ā愤€規定人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業主在購買了小區的產權后,當然就是人防工程的投資者。開發商在將房屋售出后,人防工程這一塊當然與他沒有關系了。但是長期以來,政府對這一事情沒有明確的表態所以造成那開發商長期占有人防工程的收入。
其次,業主要維權,首先要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這樣才有符合法律程序的訴訟主體。由于我國還沒有這方面的先例,訴訟這條路是漫長的,業主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
從法律原理上講,人防工程,是戰時用于防空的工程,平時是由人防辦行政管理。由于小區的人防工程同時又是小區的配套設施,由開放商建設的為小區業主配套使用的。主要是配套工程,次要是人防使用。所以小區建設完畢,交付業主,業主就享有小區公共設施和配套設施的所有權,除非有其它經營部門設備所有的除外。
小區人防工程是小區公共配套設施,人防工程的維權,首先要有維權主體,即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沒有主體,無從談維權。有了主體,就有了行使權利的法律主體。才能從事維權行為。
成立了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還不夠。剛剛成立,一窮二白,咿呀學步,沒有能力和實力,貿然維權,受傷的最終是自己。唯有在外界幫助下,不斷強大自己,才是根本。
任何自不量力的行為,都是對業主委員會自己最大的毀滅之路。
權利,是用來爭取的。是業主的權利,業主不去爭取,就沒有權利了。
只有堅定爭取權利,堅定法律信仰,堅持努力爭取,業主的一切權利,都能爭取。
人防工程,建成后應移交人防辦,由國家統一管理。
開發商按照政府規劃,建設人防工程。是小區開發的必要工作。
當開發商,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規定,全部銷售房屋給業主。小區全體業主,成為了房屋及其小區所有權人。全體業主就有管理小區的責任和義務。
感謝悟空邀請。在地下人防工程停車肯定要交費,只是這個費交給誰的問題。目前大部分小區停車費是交給物業公司。令人欣喜的是江蘇省政府出臺規定: 人防工程的停車收費歸全體業主所以,管理權收費權由業主委員會具體行使。最后收來的停車費收入要用在全體業主身上,業主委員會要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1.依法,地下工程用于公共應急使用部分,無論什么人(含小區業主,物業管理部門等)就無權占用或使用;
2.小區依法設立的地下人防公事,擁有權和使用權屬于全體業主(購買房屋時的房價已經把建設地下人防工程費用計算在內,其已是該小區業主的共同財產,屬于公共財物),管理權屬于屬地政府人防部門,看護權由人防部門委托給小區物業。開發商是沒有法律依據和資格收取費用的;
3.業主、開發商的做法都不對!
我的答案是:不需要。
首先《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可見建設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區應按國家規定建設“防空地下室”即我們所說的“人防工程”。
再者《人民防空法》第五條中規定: “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最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即房產買賣,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予買受人。這也是好理解的:之前,在兩證合一前每處商品房都是有兩證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現在合并為一證——不動產權證,其代表的權屬還是包含房屋和土地兩塊權屬的。買受人購買商品房即獲得了房屋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利。
因此,業主購買了商品房也即出資購買了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利,地下人防工程修建于小區樓下使用業主土地,其基本結構為業主樓房的承重結構;開發商建設商品房的成本包含修建地下人防工程的成本,所以小區業主應是地下人防工程的投資人,所以小區全體業主具有對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收益的權利。
筆者認為目前社會屢屢出現小區人防工程被開發商私自出租甚至出售給業主停車使用的現象,是目前法律法規缺乏小區業主使用、管理人防工程權利的明文規定,有關部門對侵害業主權益的監管不力,對《人民防空法》認識的欠缺,等原因所造成的;廣大業主在一個居住小區內能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出 業主委員會, 來代表業主集體對外發聲、主張權利,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的職責是: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人防工程后期誰來維修建筑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人防工程后期誰來維修建筑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