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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小區物業工程維修宣傳稿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小區物業工程維修宣傳稿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當代物業人就是新時代的人寄生蟲,不勞而獲!他仆們只收費不保障,加大了民眾的經濟負擔。其實平民小區完全可以由社區及居委會自治,派出所治安室負責社區安全。水電暖燃氣費電子化,買多少用多少,相關公司負責線路、管線維修保障!不能只當二掌柜,只收錢不服務、不保障。高檔社區的物業管理應由開發商負責,開發商不能賣房后拍屁股走人。因為房屋很多后發性問題應由開發商負責的,起碼七十年后,開發商才可以脫手!因為很多物業公司是不負責房屋建筑質量問題的?,F今物業與業主發生的大多矛盾,都因為這些原因。所以,老百姓認為國家制訂的物業法是給開發商開辟逃責之方便的。因此,吁國家取銷物業法!
你的問題沒法回答,物業公司有前期物業和業主選取的物業,前期物業合同由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業主選取的物業需要經過招標程序,招標書的內容基本就是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
你的問題前提不清,涉及程序問題和合同條款問題,無法確定命題。
物業服務公司取得物業項目管理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開發商通過招標方式選聘,中標后取得物業管理權,又稱前期物業服務;一種就是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招聘,中標后取得物業管理權。不論那種方式,物業服務單位都是《物業服務合同》的乙方。在確保乙方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與甲方可交涉的余地不是很大。目前適用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都采用格式文本。只是對空格部分填寫的數據進行協商。另,如服務期,物業費標準,酬金數,大都在投標文件里注明,一旦中標,也就沒有磋商的必要了??傊?,合同要條款明確,否則,實際操作,容易扯皮,加大經營風險。
必須百分之九十八以上業主簽字,合同有效,否則無效,這樣可以避免避免,在物業操縱下成立的虛假的業委會,代表我們,出賣我們的利益。避免不平等不合理的條約。如同漢奸賣國賊。在物業操縱下成立虛假的業委會,這才是問題的關鍵,他時常代表我們出賣了你,你怎么辦?業主都是通情達理的,如果你在合同約定收費非常合理,難道我們不同意嗎?大多數業委會都是在物業操縱下成立虛假的業委會,是個傀儡,代表我們出賣了我們的利益。跟物業穿一條褲子。這樣才能切實保護業主利益。
看了好幾個回答,總是感覺到有些缺憾,似乎都不完全,甚至還有部分是引起歧義的解釋。
這個提問看到有兩天了,本來不想答這個問題,但是還是說一說。
老生常談,說一說業主這個詞。有一位答友就這個提問中的關鍵詞理會對的。提問中的“業主",指的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和小區所有的房屋買受人或大部分買受人,不是指單個有名有姓的房屋買受人,也就是常說的小業主。
一、物業服務合同的種類
物業服務合同分為兩類,《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更有早版本的名稱也有稱《物業管理合同》,內容基本一樣,只是合同名稱改了兩個字。
有人提到另外一個與業主簽訂的文件,這個文件行內叫《前期物業服務協議》,請大家注意這是協議,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只是兩個字的差別,這只是部分地方為了給物業管理方和小業主的便利提出的一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強化追加版文件,也就是,內容全部復制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房屋買受人除了簽字外,不可增減一個字。
這個協議,所有的準業主是沒有權利在協議條款上討價還價的,如果房屋買受人不簽字也沒有多大關系,物業管理公司憑《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一樣主張自己的權益 ,可想那個協議的有效性,可有可無。
二、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雙方是誰
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甲方的主體是有差異的。前一個毫無疑問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后一個是業主委員會。至于有人說什么房地產公司簽字無效什么的,純粹是胡扯,連“江湖老軍醫”水平也不及。小區的房子還沒影子呢,房地產開發公司是唯一的業主,只有它有資格簽合同!
再說業主委員會,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甲方,這個很多人回答正確,但是也有個別人,扯脖子亂說:什么業主委員會簽字無效,要98%業主(實為小業主)簽字才有效! 這說話口氣讓人哭笑不得! 98%怎么來的?為什么不是97%或是99%, 傳銷的人才說這種不靠譜的話,笑笑算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小區物業工程維修宣傳稿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小區物業工程維修宣傳稿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